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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提案法制委 更新时间:2014/08/01
(2008年1月22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4年 7月 17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充分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海口的安定团结、推进海口“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报告审查情况。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海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规则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协调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或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小组,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三者统一,围绕执政党和国家、省大政方针、本市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各会议小组或界别提出的提案,须有小组或界别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字迹要工整、格式要规范。提案可以电子文本或书面文本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之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解决个人问题的;为具体产品、作品宣传、推介的;指名举报的;所提问题超出本市权限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以及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不予立案的,根椐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处置。经修改可立案的商请提案人修改后作再审查立案;确不宜立案的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向提案人作简要说明或商提案人撤案。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牵头,协调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及市直相关部门,根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确定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送交一个单位办理的为单办;需送交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权责办理的为分办;需送交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为会办;其中牵头单位为主办,其他单位为协办。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厅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等方式,集中交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直接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海口市委有关部门、海口市人大机关有关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日博365备用网站机关有关部门、海口市司法机关、海口市各区党委与人民政府、海口市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检查督促。对提案所提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办理,逐项答复;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逐步解决;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并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厅和提案法制委员会(电子文本)。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海口市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给提案人办理答复。即一般情况为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内办复。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协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分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人,对分办的提案,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协商沟通。

  (五)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提案人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抄送提案委员会。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复。

  (七)承办单位应当把与提案人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准确掌握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增进办理实效。

  第十九条  对市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办理,并参照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市委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

  第二十条  每件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等材料,立卷存档。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法制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中共海口市委和海口市人民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数量一般按当年总数的12%比例确定。每年又从重点提案中筛选3~8件确定为主席会议成员督办案。

  (一)中共海口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已交办的提案中或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中遴选候选提案,分别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发文通知承办单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市政协重点提案和主席会议成员督办案,由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从已交办的提案中遴选候选提案,提出初选意见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主席会议成员督办案在确定之前有必要时先征求该案提案人和提案承办单位的意见,再作审议。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厅发文通知承办单位,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三)承办提案数量较多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并将确定的重点提案抄送市委或市政府督查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督办方式和程序

  (一)领导批示督办。市政协办公厅应将确定的重点提案及时通报市有关领导,以求重视,部署重点办理。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应及时编印《重点提案摘报》,通过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送市有关领导阅批,并及时与市委、市政府部门一起跟踪落实领导的批示意见;

  (二)市领导领衔督办。

  1、市委、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提案应在领衔领导的直接挂帅下,分别由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的落实;

  2、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的提案,由领衔的领导带领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人及其部分委员,通过走访调研、协商座谈等形式,了解办理情况、交流办理意见,形成办理共识,推动办理落实。督办活动由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牵头制定督办活动总方案,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分担具体提案督办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报告撰写工作。督办活动方案经报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审定后实施。政协办公厅、提案法制委员会协调做好督办活动的相关工作。每次督办活动应邀请市有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情况;

  (三)其他重点提案的督办,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的协作,督促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对待其他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有必要时应组织相关提案人走访承办单位,协商办理事宜,促进办理实效。

  (四)日常督办。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对面上和重点提案的办理进度、效果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视提案办理的实际情况择机进行函件、网络、电话督办。

  (五)协调督办。提案法制委员会应加强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协商沟通,将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各负责牵头的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并通过简报等形式向提案人、市政协及有关单位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单位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提案范围:委员提案、政协参加单位提案、专委会提案和政协小组提案;

  (二)先进提案单位范围: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

  (三)先进承办单位范围:市直机关各单位、部门和各区委、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条件:1、内容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热点民生问题;2、具有较强的全局性、综合性和前瞻性;3、意见建议具有建设性、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4、提出后受到党政部门重视,对推动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格式规范,逻辑清晰,文字精炼。

  (二)先进提案单位条件:1、提案的组织工作认真,调研成果好;2、提案数量较多;3、提案质量较高。

  (三)先进承办单位条件:1、领导重视,认识到位;2、制度健全,办理认真,程序规范,形式丰富;3、办理提案过程与提案人互动、沟通好,效果佳;4、办复率、落实率、满意率高,效果好。

  第二十七条  评选办法

  每届评选两次。第一次为评选一次、二次会议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单位和先进承办单位;第二次为评选三次、四次、五次会议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单位和先进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评选程序

  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提案情况和办理情况,由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筛选提出候选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表彰名额

  (一)优秀提案按当年提案总数的10%比例评出表彰。

  (二)先进提案单位按提案单位总数的15%比例评出表彰。

  (三)先进承办单位按承办单位总数的15%比例评出表彰。

  第三十条  表彰方式

  对获得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单位和先进承办单位的提案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提案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提案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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