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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关于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的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5/05/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促进法治海口建设,促进我市党风、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主监督员制度是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政协的统一组织下,选派部分政协委员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民主监督员,寓监督于支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的一种监督制度,是扩大社会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民主监督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民主监督体系,促进我市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2.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我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完善民主监督方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的现实需要,也是对我市政协工作积极探索、实践创新的具体要求。

  3.是推进法治海口建设,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转变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联系广泛、位置超脱,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和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凝聚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受派部门(单位)依法行使公权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受派部门(单位)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进展,进一步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二、准确把握定位,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作用

  4.民主监督员由市政协常委会统一选派,在市政协常委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履行监督职能,是一种组织行为。对各受派部门(单位)设民主监督员小组,由2—3 人组成,由民主监督员个体或小组负责,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评议等活动。民主监督员可以委员个体或小组集体的形式向受派部门(单位)及下属机构或某一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5.民主监督员必须政治素质好、民主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关心经济发展,热心社会事业,作风扎实,处事公正,愿意对受派部门(单位)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民主监督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掌握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保证履行职能的正确方向;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更好地行使委员权利,履行委员义务;学习受派部门(单位)的工作业务知识,熟悉情况,进入角色,善于知情问政。

  6.民主监督员的人选以自愿报名、界别推荐与统一选派相结合的方式协商产生,民主监督员的选派要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市级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制度相结合。民主监督员的届期由市政协办公厅与受派部门(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与政协届期一致。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根据委员界

  别、亲属关系等建立回避制度,确保实施民主监督的公正性。

  7.民主监督员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全局,寓监督于参与、支持之中。一切监督活动都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民主监督员可及时向受派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干预受派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

  8.民主监督员要重点对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履行职能以及效能建设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及行风建设情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的整改情况,市政协提案、建议案办理、落实情况,社情民意所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建议。要抓住重点,既积极主动,又量力而行,注意选择那些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又有能力做好的事项进行监督,每年确定若干监督重点,抓出成效。

  9.民主监督员要把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作为基本工作方法。在工作计划和监督重点确定之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座谈、走访等活动,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集中群众智慧,努力使提出的意见建议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真正“监到点子上,督在要害处”,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要加强与受派部门(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和沟通,相互多商量、多通气、多理解、多支持。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10.民主监督员向受派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可采用其它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时,在送交受派部门(单位)的同时,报送市政协办公厅存档。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建议,应事先与市政协联系。

  三、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工作合力

  11.加强民主监督员的服务管理。向有关部门(单位)选派民主监督员,作为我市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市政协常委会的领导下,共同做好民主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市政协要加强与受派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民主监督员在受派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主监督员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民主监督程序规范、职责明确、监督到位、效果明显。对积极履行职能、工作成效显著的民主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

  12.为民主监督员履职创造条件。各受派部门(单位)要把配合支持民主监督员工作作为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体现,积极支持、热情协助。要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民主监督员,确定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工作。要主动向民主监督员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制订出台等重要工作,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相关资料,为民主监督员知情问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认真听取、及时处理民主

  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并在收到民主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民主监督员答复办理和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受派部门(单位)不得对提出不同意见的民主监督员进行打击或排斥。

  13.努力提高民主监督员履职能力。市政协要适时组织民主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打牢履职基础;要创新工作方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搞好服务;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民主监督工作的方法,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14.注重形成全方位监督合力。要注重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配合和联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要扩大群众参与面,民主监督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善于了解、分析群众的所思所忧,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阐明选派民主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将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方式和要求向全社会公开,同时不断宣传民主监督员工作的经验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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