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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11/05

(2012年10月11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门户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站安全运行,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协门户网站应充分利用先进网络技术,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重要作用,为海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市政协网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发布、链接色情、暴力、宗教、迷信等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信息。

  第四条 市政协门户网站由办公厅管理。办公厅对栏目设置、资料、信息采集与发布进行审核、监控和管理,协调网络维护事项,包括配备必要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办公厅指定专人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程序操作和应用。

  第五条 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登录口令,不得转告或泄漏给他人;及时将各部门提交的信息上网发布,保证网站资料及时、准确地更新;建立信息上网发布日志,每季度将网上发布信息情况报主席会议,并做好登记造册,作为年度考核依据;遇网络故障及时联系市信息中心排除。

  第六条 市政协门户网站信息主要来源于工作实际,由机关各部门提供。各部门对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信息以及工作中具有亮点和创新的经验信息,应安排人员采编和报送。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时效及时、数据无误、事实准确,经分管主席会议成员审核签字后报送网站管理员上网发布。学习栏目转载国家、省、市重要会议、领导重要讲话,转载范围限定在《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海南日报》、《海口晚报》等几家国家、省、市主要报刊。

  第七条 对为市政协门户网站采编信息、提供图片和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遇有各部门组织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未及时采编信息和报送信息,经催促仍不报送的或延误时效使信息失去价值的,由主席会议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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