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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3/05/20

    

  (2013年5月6日市政协十三届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省政协《关于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市政协全体委员。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项会议、视察、调研、学习、培训、座谈等活动,出勤率较高。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调研或考察等活动。 

  (三)参政议政意识强,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围绕我市中心工作、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有指导意义,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在本职工作中或在所在界别工作中取得较好业绩,在单位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扶贫济困、抢险救灾、社会捐助等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委员两年间一次缺席(含请假)政协全体会议或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能评选为优秀委员。 

  (七)委员不提交提案,或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委员。 

  三、评选原则 

  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以事实为依据,并充分听取委员所在界别、专委会、市政协机关、委员所在单位及各界群众的意见,达到鼓励先进、带动全体的目的。 

  四、评选办法 

  每届(五年)评选2次。第一次为每届的第2年评选;第二次为每届的最后1年评选,优秀委员名额按委员总数的15%评出。 

  五、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评选组成员由主席会议成员、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组成。评选工作程序分为推荐、初评、公示、审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推荐。由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在认真考核委员参加政协各项活动及表现的基础上,提出受表彰的委员初步建议人选,并填写《海口市优秀政协委员推荐表》,报办公厅汇总。 

  (二)初评。主席会议根据办公厅上报的材料,依所评选条件,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经评选组成员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人选。 

  (三)公示。将优秀委员初步人选在市政协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 

  (四)审定。主席会议将初步人选提交市政协常委会协商,确定优秀委员名单。 

  六、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资鼓励。 

  (二)将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表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民主党派及委员所在单位,推荐优秀委员作为本单位年度先进个人,并作为换届时推荐委员的依据之一。 

  (三)在市内新闻媒体、政协网站上公布优秀政协委员名单,宣传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  

  七、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二)《政协海口市委员会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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