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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关于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4/07/1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决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根据政协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即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民主党派指民革海口市委会、民盟海口市委会、民建海口市委会、民进海口市委会、农工党海口市委会、致公党海口市委会、九三学社海口市委会、台盟海口市委会;有关人民团体指市工商联(总商会)、市台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科协。

    第三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原则性。坚持基本政治原则和政治立场,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足根本利益和共同目标,维护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

    (二)注重平等性。充分信任、坦诚相待,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交往氛围,真诚听取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和建议,准确掌握他们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在民主平等的交流中加强教育引导,凝聚人心,达成共识。

    (三)体现包容性。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在思想认识、价值取向、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照顾同盟者利益”的要求,关心、支持他们的思想政治进步,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四)保持连续性。持之以恒地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联系,不断积累与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的深厚情谊,增加相互信任,使他们在任何条件下都能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第四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帮助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共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

    (二)了解和掌握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与他们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

    (三)向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定事项,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向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通报市政协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对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深入了解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情况,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履职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调动他们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

    (五)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心和帮助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主动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切身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关怀和朋友的温暖。

第五条 每位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2至4个市政协参加单位。

    第六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所联系的民主党派或有关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研,与党外代表人士座谈、谈心,掌握情况,解决问题。

    第七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要支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建言献策的作用。市政协党组成员牵头负责的课题调研、专题视察、专项监督、专题协商、提案督办等履职活动,应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与。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厅以及有关专委会要做好市政协党组成员与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联系的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协党组成员

联系市政协参加单位分工

韩  美  联系市民革、市民盟;

林甫肄  联系市民建、市民进、团市委、市妇联;

黄礼忠  联系市农工党、市致公党、市科协;

林道本  联系市九三学社、市台盟、市台联、市总工会;

李向阳  联系市工商联、市侨联;

韩云秋  联系市文联、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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