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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关于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试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督研室 更新时间:2015/08/11
(2015年7月30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选派政协委员到市政府部门(单位)、政法系统、驻市部分机构等担任特约监督员、陪审员、监察员、评议员、督导员(以下统称“民主监督员”),是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拓展民主监督渠道、创新民主监督机制、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选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海口市委转发〈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关于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海委〔2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主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市政府部门(单位),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及驻市部分机构。

  第二条  民主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思想觉悟高,民主监督意识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处事公正,严于律己,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民主监督员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主,原则上不在同界别、本系统或直系亲属担任主要领导的部门(单位)任职。一名政协委员只担任一个部门(单位)的民主监督员。

  第三条  民主监督员的选派程序

  (一)市政协主席会议按照政协工作需要确定受派部门(单位)。

  (二)根据市委要求、市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需要或市各部门(单位)邀请,采取委员自愿报名或界别推荐方式,由市政协相关委员会会同办公厅提出民主监督员建议名单,并与市委、市政府协商沟通,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三)市政协向委员颁发民主监督员委任书,将民主监督员按受派部门(单位)编成监督工作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由主席会议指任一名组长(工作需要的还可指任一名副组长),派驻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民主监督员的任期规定

  民主监督员的任期原则上与政协届期一致,任职期满,职责自动终止。市政协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民主监督员、受派部门(单位)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民主监督员主要对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二)履行职能、工作效能、年度计划执行、兑现社会承诺情况;

  (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政勤政、遵纪守法情况;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情况;

  (五)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的整改情况;

  (六)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办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  民主监督员的履职方式

  (一)民主监督员以小组或个人的名义,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评议、明察暗访等活动,对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既可监督受派部门(单位)的全局性工作,也可监督具体事项。每季度至少到派驻单位走访一次,每半年至少要列席一次派驻单位的局务会议,一年至少开展一次民意调研活动;

  (二)向受派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民主监督员向受派部门(单位)提出民主监督意见,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送达派驻单位,并进行相应的跟踪督办。书面形式的监督意见,经民主监督小组集体讨论后送达受派部门(单位),同时抄送相关专委会存档。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事先向市政协报告,必要时由市政协统一组织跟踪督办;

  (四)民主监督员不直接处理、决定问题,所提意见和建议应当事先调查清楚,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第七条  民主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受派部门(单位)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及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权利通过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二)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等权利,有权直接向受派部门(单位)负责人反映情况,了解处理结果。

  (三)了解与受派部门(单位)相关的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

  (四)积极支持受派部门(单位)的工作,主动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诉求,架好人民群众与受派部门(单位)的“桥梁”。

  第八条  民主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民主监督员应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依法、依纪、依章实施监督,不得借机谋取私利或干扰受派部门(单位)正常工作,要保护检举和反映情况群众的隐私和权益。

  (二)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受派部门(单位)不发报酬、补贴。

  (三)民主监督员不得以工作名义在受派部门(单位)报销经费,或接受影响工作公正性的的馈赠、宴请、娱乐活动等。

  (四)对不称职或违反纪律的民主监督员,取消其民主监督员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一)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市的工作大局,寓监督于参与、支持之中。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坚持正面引导、促进发展,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二)民主监督员在工作中,应突出监督重点,并注意做好“四个结合”,即:肯定成绩与提出意见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阶段性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相结合、个体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

  (三)民主监督员应主动与市政协办公厅保持联系,反映工作进展,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监督工作。民主监督员工作小组要如实填报《民主监督员小组开展活动情况上报表》,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  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服务管理

  (一)民主监督员在市政协常委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履行监督职能,由市政协常委会统一选派,主席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厅和相关专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副主席应加强对监督工作小组的经常性管理和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民主监督员的情况反映,协调解决民主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市政协应适时组织民主监督员进行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员的履职水平。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布置工作。

  (三)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并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

  (四)受派部门(单位)要尊重民主监督员的权利,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的作用。应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民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要认真对待民主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跟踪、督办、反馈工作。

  (五)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保证其履职时间和工资、奖金、职称评定、评优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民主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有关部门(单位)原自行聘任市政协委员担任行风、执法、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员,自本办法通过后,自行终止,按上述程序由市政协重新统一选派。 

  (二)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日博365备用网站民主监督建议书

  日博365备用网站民主监督员小组工作考核标准

  日博365备用网站民主监督员小组开展活动情况上报表

  受派部门(单位)落实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情况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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