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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
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4/12/31

(2014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海口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加扎实推进法治海口建设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的内在要求。当前,海口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凝聚法治力量、夯实法治根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法治海口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坚持从海口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海口、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国家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到2020 年,实现地方立法精细、法治实施高效、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党内法规规章得到严格遵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市取得显著成效。

  一、推进精细化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1.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强化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前须通过宪法法律知识考试,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新招录的国家公务员入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市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

  完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增加市人大常委会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论证等制度。健全地方立法评估、清理机制,及时做好立改废工作,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含义和适用依据。

  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商决定;可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市政府、市政协、区人大、区政府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在每个区选择若干个镇(街)、村(居)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未经立项论证的,不得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增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法规草案审议等立法活动,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作用。加强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利益相关方的立法沟通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4.抓好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的定位,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精立多修具有海口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完善简政放权、规范土地管理、资源市场化配置、国有资产监管及促进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高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下同)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国家、省关于产权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及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规定,修改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环境。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立法,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适时制定和修改地方立法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人事任免、财政预算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加强文化建设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和乡村旅游促进、民俗文化传承创新、古村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时修订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完善国土开发利用和城乡空间布局、城市设计、城市建设标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城市黄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适时修订城乡规划条例、市容管理规定、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治化。

  加强保障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制定和完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时修订法律援助办法、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提高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制定和完善生态修复、生态补偿与保护、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时修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龙塘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5.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地方立法要主动适应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条件成熟的改革决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探索用好地方立法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6.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的执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制定并向社会全面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依法审核、发布和动态管理政府权力清单工作机制,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7.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依规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发挥决策咨询机构、专业咨询机构及学术性、专业性人民团体作用。作出重大决策,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修改完善海口市行政程序、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公示等程序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专职岗位,用3 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覆盖市、区(开发区)、镇(街)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审查指导和事后监督救济的作用。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事关民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实行重大决策档案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决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职责、流程和标准,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立案、分流、查办、结案归档、信息公开与反馈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行为。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畅通并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9.依法推进强区扩权。认真总结强区扩权的做法和经验,适时出台强区扩权的地方性法规。梳理强区扩权事项,按照“权随责放、人随事走、财随事转”的原则,进一步下沉资源,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组织结构扁平化;对运转不畅、衔接不好、下放条件不成熟的权项予以调整,确保下放的权项规范高效运行。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间的职责与工作重点,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确定、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区级政府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和执行落实,促进形成良好的上下联动协调机制。从辖区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权、选人用人权、资源配置权等方面赋予开发区更多的管理权项。按照“镇的建制、城的功能、市的职能”的方向,扩大统筹城乡示范镇发展自主权。严格界定镇(街)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镇(街)行政执行主体责任,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

  10.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清理整合市级行政执法队伍与种类,推进执法重心向区级(开发区)下移,理顺市区(开发区)两级执法部门的分级管理,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侧重于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监控及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执法权主要由区级(开发区)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配齐配强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打造一支标准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完善市、区(开发区)、镇(街)三级城市管理监控信息平台,规范城管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档案的管理,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估,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服务水平。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避免“以罚代法”行为发生。

  11.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税收征管、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流程控制、定期轮岗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经常性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的工作格局。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加强财政监督,强化对政府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市、区(开发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完善全市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健全市、区(开发区)、镇(街)、村(居)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三、落实中央和省委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促进公正司法

  13.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探索建立刑事案件速裁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4.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15.完善司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监督,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涉及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加强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处理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完善旁听庭审、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完善人民监督员改革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机制,健全司法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群众司法诉求服务平台。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落实公开审查答复制度,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建设法治化水平

  16.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务员在线学习必修课。认真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12 日,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15 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加大对新进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力度,把法律知识水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

  17.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深化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宣传教育,认真开展12 月4 日国家宪法日活动,落实全省法治宣传月规定。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司法、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政法干警普法宣讲团、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和鼓励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注重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普法微信、微博、微电影、法治动漫等平台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健全扶持法治文化发展的制度,鼓励文艺创作普法,完善法治教育基地、法治活动街区等城乡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广泛开展案例普法、“法律六进”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抓好青少年法治意识教育,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履职的监督考核,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切实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模拟法庭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构建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治教育体系。

  18.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制定诚信海口建设规划,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重点推进政务、商务、旅游等领域的诚信建设,使尊法守法成为全社会共识。

  19.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依法立约、以约治村。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标准化体系建设,坚持农村“四议两公开”制度,全面推行“文建明”工作法,探索建立以村民理事会、议事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民主议事制度。完善社区扁平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以居委会、物业公司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1+3”社区社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涉侨涉台涉外法律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加强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检察室等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20.健全依法维权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排查化解、救济救助等机制建设力度。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加强交通事故、医疗卫生、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专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改革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导入、纠错和终结制度,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合理合法诉求。

  2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把法律服务纳入全市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逐步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政府购买机制和补偿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逐步建立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和城乡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22.深化平安海口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推进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公安警务信息平台管控系统,加快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网建设,推广“塔光”“坡巷”模式,推进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建设,提高街面见警率。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完善犯罪实时控制机制和预防命案发生机制,深入开展反恐防暴、禁毒攻坚、打黑除恶、赌博犯罪、命案防控、反邪教、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凝聚依法治市的强大合力

  23.着力提高各级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与水平。各级党委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既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全部实践之中,又要改进党的领导,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开展工作。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24.健全依法治市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委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负责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区委(开发区管委会)、镇(街)党委(工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将依法治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市中积极发挥作用。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25.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党章党纪党规作为刚性约束、模范遵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探索建立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建立党委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依法依纪反对“四风”,持续开展“庸懒散奢贪”“吃拿卡要拖”等专项整治,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坚决惩处。

  26.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和交流制度,建立法治人才库。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落实人大、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人大、政府、政协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专业法制工作人员。完善对律师队伍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队伍建设。

  27.提高党员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法守法、带头依法办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负面信息档案,对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28.完善法治创建和考核评价。以法治城市、法治区(开发区)镇(街)、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法治海口建设,以依法行政示范点、公正司法示范点、法治文化示范点和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等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行业法治建设,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制定依法治市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目标和措施,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不断开创海口依法治市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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